律師法修正 法務部:律師被懲戒要公告周知

法務部完成律師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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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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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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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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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法案完善律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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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保障民眾權益、落實律師淘汰制度、增進律師執業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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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強化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性。法務部指出,修法重點包括為杜絕重大犯罪者轉任律師之管道,刪除原條文有關判刑1年有期徒刑以上確定者,尚應「經律師懲戒委員會除名」始不能擔任律師之要件,已轉任者,應由法務部於2年內廢止其證書。 涉犯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貪汙、行賄、侵占、詐欺、背信或最輕本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務部得停止其請領律師證書之審查;已執業之律師,則得由律師懲戒委員會命其停止執行職務。另為增進律師執業自由,律師加入公會將採單一會籍制,亦即律師僅得加入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律師在所屬地方律師公會以外區域執業者,僅需繳納費用而無須加入當地律師公會;應繳納費用之數額及方式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定。為精進律師執業能力,增訂律師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之義務並建立專業律師制度,並增訂律師應參與社會公益活動。而為強化全國聯合會代表性,明定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會員除各地方律師公會為當然之團體會員外,律師個人亦為個人會員;該會之理事長、理事、監事及個人會員代表等職由個人會員直接選舉產生。法務部說,為落實律師淘汰制度,全國律師聯合會應設職權獨立之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並修正律師懲戒之事由及相關程序;為使律師資料透明,保障民眾權益,增訂法務部應建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及其得對外公開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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