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男子2017年11月在公車致理科技大學站看見一名女子候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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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認識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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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上前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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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隨對方上台北客運245號公車。劉選坐在女子左側走道的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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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女方無意結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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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身欲離去,他竟拉住她的手、並把手放在她的大腿上,側身擋住她去路,要求對方加他為LINE好友。新北地院依強制罪處劉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高等法院駁回劉上訴定讞。被害女子表示,前年11月3日早上10點多搭公車時,劉不僅跟隨上車還坐在她身邊,她拒絕搭訕想離開,對方卻碰觸她的手和大腿,還擋住去路,硬要她的LINE加入暱稱「阿奇」的帳號,她事後向新北市警海山分局報案。 劉姓男子一審時坦承犯行,上訴時改口雖有要求對方加LINE好友,但沒有強制,並說當時並沒有拉住對方的手,是女方想要賠償才隨便安個罪名給他。但高院從現場監視器畫面調查,認為當時車上還有其他位子,但劉刻意與女子坐在一起,如果女子真的想加他為好友,哪有旋即報警的道理,況在訴訟過程中女方也沒有民事賠償,審理時也表示「不想出庭再看到他」,認定女方的說法可信。劉姓男子在致理科技大學公車站看上一名女子,尾隨她上公車,並搭訕、擋住她去路,硬要她加LINE好友。劉被依強制罪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定讞。示意圖/ingimage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