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如果有權利受理或不受理民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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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在自身權益受損時又改變標準。圖/警大提供 分享 facebook 新北市中和分局一名副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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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質疑員警所受理的詐欺案只是買賣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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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在報案三聯單上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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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自己當檢察官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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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決定案件能不能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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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事件曝光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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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彷彿又喪失判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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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可受公評的事件,仍指控疑似爆料者的部屬妨害名譽。面對民眾是一套作法,牽扯到自身又是一套作法,民眾如何信服?警政署積極防詐,即使民眾主觀上不認為自己受騙,但只要匯款金額高一點,馬上就有員警到銀行關切,更何況本案是民眾主觀上認為自己受騙,但尋求警方協助卻被拒於門外。副所長不願用印,導致員警受理案件延宕,如果真是詐騙,民眾損失該算在誰頭上? 不可否認,隨著主觀意識抬頭,民眾可能會為了一些雞毛蒜皮的爭吵提告妨害名譽,也有可能因為權益受損就提告詐欺,但這是人民受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提告者若是無端誣陷他人,自有誣告罪可究責,警方實無理由決定案件受理或不受理。副所長逕自不受理報案,或許是他的心證,但被爆料後,本是可受公評之事,卻從督察室一路吵到地檢署,他心中的那把尺似乎又不見了。警察如果有權利受理或不受理民眾案件,然後在自身權益受損時又改變標準。試問,當民眾與警察的利益有衝突時,民眾還能相信警察能秉公處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