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家長教育聯盟、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等多個家長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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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晚上召集各地來的家長到立法院群賢樓外舉行守護之夜。記者林伯東/攝影 分享 facebook 立法院近日修訂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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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宣稱修法目的為淘汰不適任教師。但察其修訂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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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連之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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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是全面大幅降低對教師的保障。此舉引發了教育界與幾乎所有的教師團體強烈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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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軒然大波!茲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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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為「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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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中共有十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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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教師未觸犯其中任何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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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受到續聘的保障。但修訂之教師法,將此條文拆成數條,其敘述形式均為「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或不續聘等等)。表面上和原條文意思一樣,但實際上原條文中續聘的保障已被取消了。續聘的保障一旦取消,政治力量對教師控制的力道勢將加強,造成人人自危的寒蟬效應。 對大專教師而言,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對大專教師的保障尤為重要,以下稍加說明。學術自由是大學的基石,而教師工作權的保障與學術自由密不可分。只有在教師工作權受到充分保障之下,教師才能夠抵抗外界壓力,秉持學術良知從事研究工作並發表研究成果。大學法第十九條與第廿一條均是對教師工作權之剝奪,使用上必須格外謹慎。第十九條是所謂限期升等,第廿一條是教師評鑑。不管是升等或評鑑,都牽涉到許多客觀環境是否公平合理。若升等或評鑑條件過於嚴苛,將使得教師無論如何努力,都無法達到要求。所幸除大學法外,教師法有另外對教師保障的條文。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教師除有所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中第十四款為「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在許多未能於期限內升等而被不續聘的爭訟中,法院判決均以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為由判決教師勝訴。換言之,教師儘管未能在限期內升等,但並未滿足「違反聘約情節重大」,因此學校不能將其不續聘。是以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是對教師工作權的重要保障。現教育部修訂教師法要將此條款刪除,對教師工作權的保障將受到嚴重的侵蝕。儘管教育部聲稱在上述情形下,對教師的懲處將由不續聘改為資遣,是增加對教師的保障。但資遣一樣是剝奪教師的工作權,在失去了上述教師法之保護傘後,大學教師的處境將更為艱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