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克穎案我國跨海求償、要求引渡雙雙獲得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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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稱外交、司法一大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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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重要指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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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未來我國的司法外交創造了「很大想像空間」;而有此前例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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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於外逃罪犯的緝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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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再以「無邦交」作為束手無策的藉口。
英國法官承認台灣的林克穎案判決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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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承認台灣的司法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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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只是單一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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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未來我國要向其他國家、個案提出相同請求時,林案在英國的判決結果與理由,將成為我方的有力「事證」。
台英沒有邦交、也未簽訂引渡協定,林案能在司法上獲得勝利的關鍵,是我國政府先與英國簽訂林克穎「個案」的引渡備忘錄;換句話說,其他案件,英國政府仍得逐一審視是否願意合作,並非全盤比照辦理。
英國早有針對非邦交國的特別引渡規定,但各國家間法律規定各有不一,不是每個國家都有相同作法;即使在英國,每件個案仍得依情況進行實質審查,要說從此外逃人犯將無所遁逃,是過度樂觀。
林克穎不是從台灣逃亡海外躲避司法責任的第一人,也不是在海外控訴台灣司法不公的首例,如果政府可以盡全力讓英國政府願意簽下林案的引渡備忘錄、讓英國法院承認台灣的判決,對於目前仍逃亡海外的重大罪犯,「英國能,其他的為何不能?」
政府通緝名單的大咖,陳由豪、王又曾、金紀玖、朱安雄、劉冠軍、何智輝、汪傳浦等,被通緝、逃亡時間更久,政府似乎始終束手無策?掛在嘴邊的藉口不外是沒有邦交、沒有簽訂引渡條約、他們持有外國護照無法引渡等;以台灣的外交環境,確實存在很多現實上的困難,但現在林案已對此困局有了突破,政府應好好加把勁,再創一個林克穎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