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欠退休金重罰 勞工意識抬頭

立院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勞退條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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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雇主積欠退休金會加重處罰並公布姓名。 記者葉信菉/攝影 分享 facebook 立法院昨初審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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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取得永久居留許可的外籍人士也能適用勞退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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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專家樂觀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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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認為針對雇主積欠退休金、資遣費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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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到最重一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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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勞工意識抬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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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未來甚至可討論是否將其視為侵占並納入刑罰。不過,針對勞退新制資遣費上限六個月是否應刪除,各界看法不一。台灣勞工陣線協會秘書長孫友聯說,資遣費設計本是避免雇主濫用解雇,進而對勞工所做的補償,加上若新制年資累積已滿十二年,表示此人已工作穩定,情理上刪除上限沒有問題。 台大國發所副教授辛炳隆則主張不應刪除上限。他換算,若以年資廿年來換算,新制中含百分之六的勞退金,等於可領十四點四個月勞退金,再加上六個月的資遣費,等於可領廿點四個月;若是舊制,領廿個月資遣費,新制領的錢已比舊制高。針對提案立委徐志榮指工作超過十二年的勞工多為中年人。辛炳隆認為,國內已有失業給付,勞工可同時有資遣費與失業給付保障。至於要避免惡意解雇或資遣,靠的不應是資遣費,而是資遣要件,「難道只要願意付高額資遣費,就能把勞工資遣嗎?」針對「勞退條例」修正草案大幅提高雇主積欠退休金、資遣費的罰則,三三會理事長許勝雄認為,只要企業守法,提高罰則並沒有太大影響,「這沒有辦法,本來就不能積欠」,應該合理且合法的保障員工權益,這是企業經營最基本之道。至於立委提案刪除勞退新制中的資遣費六個月上限,企業則多主張應維持。許勝雄直言,資遣費還是要有上限,因為必須考慮到企業的承擔能力;商總理事長賴正鎰也認為應該維持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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