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怒告患者給1 顆星負評 檢察官認為屬言論自由

給1 顆星負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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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診所怒告多名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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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認屬可受公評的患者親身經歷!彰化縣有家名氣不小的牙醫診所不滿多名患者在臉書社群網站貼文給1顆星負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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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稱醫師和櫃台女子的服務度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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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告貼文者涉嫌誹謗。檢察官偵查後認為這是患者親身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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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惡意虛構捏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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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的範圍,都作成不起訴處分。據了解,這家牙醫診所可能生意很好,在幫患者檢查、處理牙齒問題的過程和對話,讓患者覺得不舒服,才分別在臉書社群或個人網頁上貼文發表負評,診所認為名譽受損,都曾要求下架並提告,是彰化地檢署首見的診所怒告多名患者的案例 1名年輕女子在今年二月間到這家診所接受治療牙齒,因未帶健保卡,診所先收押金800元,可能在治療過程覺得不滿意,回家後愈想愈氣,上網到診所社群網站臉書粉絲專頁,留言「1☆醫生態度差,還翻我白眼。」,也在她的臉書個人網頁留言「有1間牙醫白爛」等字眼,診所得知上情後,打電話到她家裡要救求下架,她在家人勸說下刪除留言。當天下午,女患者由男姓友人陪同到診所辦理押金退費,櫃台女子表明要父母一起來才能退費。女患者覺得不合理,用手機錄影雙方的對話後,不歡而散。1小時後,女患者再與姊姊和姊夫到診所要求退費,雙方又起爭執;櫃台女子打電話報警,警方趕到診所了解狀況並協調,診所同意退費。檢察官偵結指出,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毀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並引用最高法96年判決意旨,認為告訴人從事牙齒病患服務等事項,與不特定消費者之利益息息相關,尚難認僅涉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被告的批評並非以損害告訴人之名譽為主要目的。檢察官說,被告確實是診所的患者,只是針對親身與診所醫師及櫃台女子服務經驗而的主觀評論,並非惡意虛捏,用字遣詞未逾越合理評論之範疇,自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所以作成不起訴處分。彰化地檢署。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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