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財政部應每四年定期檢視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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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法律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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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前財政部長張盛和今日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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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定期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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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還是太長。張盛和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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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營業稅和交易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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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要修法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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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透過解釋令讓法規合理化。他舉例,他在財政部長四年任內,一共發布400多則解釋令,每兩年定期檢討所得稅、營業稅,以符合時代需求。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惠明也認為,四年時間「有點長」。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教授黃士洲則強調,法上路後,財政部應「重新確認」所有解釋令的有效性,可以避免後續的訴訟。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12月28日上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與東吳大學法學院財稅法中心今日舉辦「迎接納稅人權利保障法新時代」研討會,就納保法施行後解釋函令等議題進行探討。納保法第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檢視解釋函令有無違反法律之規定、意旨,或增加法律所無之納稅義務,並得委託外部研究單位辦理。勤業眾信會計師林瑞彬也說,納稅人是否有主觀上權利的請求權,要求財政部來次解釋令大清倉檢視,也許納稅人可以「好好利用」此一條文,要求財政部檢討過去的解釋令。黃士洲則主張,法上路後,財政部應「重新確認」所有解釋令的有效性,可以避免後續的訴訟。他並主張解釋令檢討的優先順序應是「從過去到現在」,解釋令是「公共財」,財政部應有專責單位處理。陳惠明也說,財政部應優先檢視兩種類型的函令,包括:目前仍存有舊法解釋的函令,和立法意旨類似處理方式不一致的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