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修法 放寬扶養條件

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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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將不再有「歧視條款」。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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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未來申報扶養廿歲至六十歲的「其他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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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能證明在校就學或無謀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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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可扣減每人八萬二千元的免稅額。
根據財政部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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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新規定上路後,將有四十一萬人受惠,總計降稅利益達二十億元。舉例來說,一個適用所得稅率百分之十二的家庭,每多扶養一名其他親屬,就可少繳九千八百四十元的稅。
民眾過去報稅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僅限廿歲以下或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者,才能扣減免稅額,明顯與扶養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的列報減稅條件不同。
大法官會議去年底發出六九四號釋憲文,認定稅法這項「年齡限制」造成差別待遇,會影響弱勢族群生存權利和生活品質,有違公平原則,判定違憲。昨天立院三讀通過修法,去除這項年齡歧視條款,進一步照顧經濟弱、保障賦稅人權。
納稅人未來只要證明受扶養的廿歲以上其他親屬是「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即可比照扶養相同條件的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享有同等的減稅權利,且扶養人數沒有上限。
不過,財政部指出,無謀生能力並不包括「非自願性失業」情形。
適用新法規定的「其他親屬」,包括叔、伯、甥、舅、姪、嫂,及孫子女或未辦認養手續的繼子女;「家屬」則包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因此男女朋友、同志等同居人若符合規定,也可納入扶養。
本修正案將在送交總統府後十天內公布,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可望在明年五月申報一○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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