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銀海外分行銷售TRF 須回報

金管會管理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等複雜高風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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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想「管到海外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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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死銀行TMU(金融行銷業務)最後一條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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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後來發現行不通。金管會昨天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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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國銀海外分行從事TRF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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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遵循「國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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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銷售TRF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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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戶同意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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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回報聯徵中心。金管會加強管理TRF力道,過去兩年,已將OBU(境外金融業務分行)銷售TRF等複雜高風險衍生性商品,全面納管。金管會在去年底又修改辦法,打算將「境外」市場也列管,再度引發銀行業反彈。由於香港及新加坡金管局,仍維持自由市場機制,在多次人民幣重貶後,都未介入嚴管TRF等商品;即銀行在香港及新加坡兩市場銷售TRF等商品,沒有台灣的「年期上限(只能賣1年)、客戶最大損失3.6倍」等限制。也因此,市場也傳出,有國銀將投資TRF的客戶,轉介到香港分行,因此,同樣都是台灣客戶,在香港投資TRF,契約不會有年期、最大損失倍數及總額度控管限制。不過,銀行也說,客戶到香港買,必須先開好戶,條件也很嚴,不是那麼簡單就能買到。金管會為「堵死」銀行這個「海外通道」,在去年底發布銀行銷售衍生性商品7大新規定時,特別將管理辦法中的「境內」兩字拿掉;即未來只要是「中華民國客戶」,不管在哪裡買類似商品,都要符合「台灣金管會」制訂的法規。但此舉也引發業者反彈,銀行說,銀行到海外開分行,就是要「遵循當地法令」,就像外商銀行來台灣設分行,必須遵照本國法規一樣;若到香港開分行,賣這類產品,還要「被台灣的法規綁死」,那銀行到國外設分行有何意義,還打什麼亞洲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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