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長葉俊榮(圖)宣布勉予同意聘任管中閔為台大校長。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教育部長葉俊榮的驚天一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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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台灣大學終於有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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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斯「上管」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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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椰林大道的耶誕節慶添上特殊氛圍。而今傅鐘宏亮響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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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最終葉部長自己當下還是「被請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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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贏得社會更多掌聲!在折損了教育部兩位部長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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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營主政當局原本還想要硬拗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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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大學法第九條所定的國立大學自治原則規範於不顧。然而,畢竟葉部長自己正是具備台大法學教授身分,終發揮學者應有勇氣、風骨;為了「化解社會紛擾」,願意一肩承擔橫遭綠浪的衝激,「勉予」發聘以任管爺入校。 葉部長的發想,其理由據稱是為了「避免延宕高教發展」、「衡量台大學生權益」。然則,早知如此,又何必當初?而諸教育部長們「延宕」台大校長之產生,是否也該虛心反省,以樹立教育界之典範?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有三位教育部的現任官員在其中,甚至包括政務次長在內。如果說「遴管」有什麼程序瑕疵,這三位是否在會議中都沒有異議?等到遴選出來新校長的人選,竟讓部長在政治壓力下,違背大學法的明文規定而「延宕」聘任?本來大學自治的法制規範,正是當初立法者深思熟慮過的「台灣價值」。有關法條所明定的「校長遴選委員會」,就是為產生國立大學的校長人選,所負責全權自理的唯一組織單位;而教育部則只是循例發給聘書的行政機關。如此權責之區分,國家法律已規定甚明。葉部長今番另類決斷,是否先請示頂頭上司(閣揆、總統),那是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因為就法論法,發聘「上管」是教育部長的法定權責。身為台大校友,筆者要向葉部長說聲「謝謝!」因為台大不應長期懸缺「校長」,這是台大人的主流民意,更是台大法律人的正當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