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社論/產金分離 不應流於形式監理

日昨金管會發布「產金分離」三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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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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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產金分離應重其精神及落實風險管理等既有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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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淪於形式。金管會提出的三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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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是要擔任金控或銀行副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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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限陽春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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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不具公文准駁權,也不能簽核日常公文;第二項是金控董事長、總經理若兼任非金融事業職務者,須出具承諾書,承諾未違反產金分離原則;第三項是既有金控及銀行副董事長兼任非金融業職務者,須自行檢核副董事長職務是否具實質首長性質,若有,須在一定期間內修正。 由於富邦金董事會的提案,都有副董事長簽署同意提出,金管會認為如此的副董事長已是實質首長、具有決策權。金管會立即要求富邦金副董事長不得簽署一般日常事務的公文,同時要求富邦金必須在兩個月內改正公文流程,否則金管會可以命令解任該副董事長的職務。上述金融監理的法規依據,是金控、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的第三條之一第四項:金控、銀行董事長或總經理不得擔任非金融機構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違反兼職規定者,應予解任。因此,若金控、銀行董事長擔任非金融機構的副董事長,只能是陽春型的職務,馴是金管會提出的第二項原則。但是,在現在法規之中,其實並未明文限制金控或銀行的「副董事長」擔任非金融機構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因為在民國99年10月之前,該項條文原規定金控、銀行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不得擔任非金融機構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但該次修正認為依照公司法規定,金控、銀行董事長為法定、必備、常設之執行業務及代表機關,本無所謂「與其職責相當之人」;另依規定金控、銀行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或全行業務,亦無所謂與總經理職責相當之人。因此刪除法條中「職責相當之人」的文字。金管會擔心金控、銀行副董事長兼職是藉由職銜的規避,利用擔任副董事長方式,去兼任非金融機構的董事長、總經理,違反產金分離。因此,上述產金分離的第一項、第三項原則,乃是主管機關擴大目前法規的適用,要求金融業者遵守。但是,難道限制金控、銀行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例如有實權的副董事長)兼職非金融業,就可達到產金分離?其實,兼職限制比較算是形式監理,我們有必要從根本探討產金分離的精神。整體而言,以銀行為例,銀行吸收大眾存款、股東出資比率低,屬於高槓桿行業,銀行又主要對產業各公司進行放款與投資,因此銀行本身承受產業的風險。為了風險控管,避免引起金融不穩定,除了要求銀行要逐漸提高資本適足率,藉以強化風險承擔能力外,並以法規限制銀行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或其他交易,而且對單一國家地區、單一產業的曝險也有規範。同時,為了避免利益衝突損害銀行資產,銀行對於利害關係人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一定金額以上,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更重要的是,目前對於銀行大股東、負責人訂有資格條件。當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持有銀行超過10%、25%、50%,皆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同時也對銀行董事、經理人設有專業條件。當然還包括產金分離、金金分離的銀行負責人兼任職務限制。根據這些分析,產金分離的精神並非在於金控、銀行負責人兼職規範。當然,徒法不能以自行,產金分離重點在於落實風險管理、大股東資格審查,以及避免因利益衝突傷害銀行資產的行為。若以兼職限制來論產金分離,則會淪於形式上的監理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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