爛醉路倒 辯代駕落跑 檢不起訴

桃園地檢署指不能僅以酒測值超標就認定酒駕。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蘇姓男子人車摔倒路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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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識模糊送醫檢測酒測值一點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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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認定酒駕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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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公共危險罪嫌。他堅稱找人代駕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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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代駕者肇事落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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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檢署雖沒調查代駕的供述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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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以全案無監視畫面、被撞車主聽聞肇事後有人逃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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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僅酒測值超標就認定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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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不起訴。曾任檢察官的律師鍾信一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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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的說法聽起來雖不合理,但關鍵在於要有積極證據證明酒駕,才能說服法官做出有罪判決。他說,一般酒駕多為警方攔檢查獲,員警就是目擊證人,供詞具證據能力,酒駕自撞自摔,監視器畫面有無拍到非常重要,缺乏畫面及證人,即使能戳破被告謊言,仍得提出積極證據定罪。 檢方調查,今年一月三日晚間九時許,桃園市大園區成功路發生車禍,一輛機車撞上停靠路邊的汽車,現場一車一人倒地。警、消單位獲報到場,將倒地意識模糊的蘇姓男子送醫,抽血檢測蘇的酒測值超標,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蘇姓男子喊冤,堅稱當晚自己喝了十二瓶啤酒後找代駕送他回家,當時他的爛醉狀況,不可能騎車,是代駕者車禍後逃逸。由於遭撞車主說,他到現場時有聽路人說有個人走掉,到場處理的賴姓警員也表示到場時見蘇已躺在地上,抽血換算他呼氣值達每公升一點六四毫克,應該是醉到無法騎車,檢察官因此認定酒駕肇事的罪證不足。檢察官認為,蘇血液中酒精濃度換算呼氣值為每公升一點六四毫克,依文獻報告,呼氣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一點五毫克,其行為表現為呆滯木僵、昏睡迷醉,若超過每公升二毫克,則呼吸中樞麻痺、接近死亡,由此可知,蘇肇事時已經達爛醉昏睡狀態。根據蘇自稱喝酒地點,距離事故地點距離約四點六公里,開車需七分鐘,以他當時狀態能否自行騎車上路實在可疑,加上本件沒有監視器畫面證實,難以因為他醉倒在現場就斷然認定有酒駕,更不得僅以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就認定涉犯公共危險罪嫌,因此處分不起訴。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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