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昨日公布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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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個人也納入反避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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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避免企業借個人名義設立受控外國企業(CFC)來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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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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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反避稅制度比照營利事業反避稅制度有上路三前提:包括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國際版肥咖(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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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落實執行稅務帳戶資訊自動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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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子法規劃及宣導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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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快2018年才會實施。財政部表示,建立反避稅制度是全球化趨勢,我國已修法建立營利事業的CFC制度,為避免營利事業CFC制度實施後,衍生以個人名義設立CFC方式規避適用的弊端,因此參酌營利事業CFC制度及美、日、韓等國家立法例,建立個人CFC制度,俾與國際稅制接軌,讓反避稅制度更周延,以維護租稅公平及國家稅收。修法後,境內居住的個人或關係人直接、間接持有英屬維京群島、薩摩亞、香港等低稅負國的境外公司,持有比重達資本額或股份的一半以上或具有重大影響力時,該境外公司就被視為CFC。構成CFC的公司股東,若本人、配偶及二等親加計持有資本額或股份達一成時,就落入個人CFC課稅範圍。CFC即使不分配,CFC的個人股東也要就CFC的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併入當年度的海外所得,計入最低稅負制申報課稅。依照最低稅負制規定,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就要拉入最低稅負計算,稅率為20%,免稅額(起徵門檻)為67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