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新聞 還是打壓言論?

內政部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和災防法的修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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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假新聞、假訊息做更明確的規範並加重罰則。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內政部日前提出社會秩序維護法與災害防救法的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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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藉由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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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對抗假訊息、假新聞。只是修正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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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夠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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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難免於打壓言論與新聞自由之質疑。依據社維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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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散布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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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者,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雖然此條文的法律效果,也包括拘留,但幾乎不可能使用下,最多三萬元的罰鍰,實難生懲罰效果。又關於謠言、公共安寧等,皆屬極不確定法律概念,易形成主管機關,即警察的恣意解釋。 如就政府機關所發布訊息,或為誇耀執政成果、或為選舉勝利,致可能美化,甚或虛報某些統計數字,處於取締違反社維法第一線的警察,是否敢於舉發,也是一大疑問。甚且,若高層公務員強力駁斥其認為有損政府威信的新聞,處於最基層的執法者,是否會因此感受壓力或為日後職位考量,致進行網路言論的處罰,實也難料,也易使執法者失去中立性。也因此,內政部修正草案,就刪除社維法第六十三條,並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即針對經舉報意圖影響公共秩序,散布傳播明知為不實之事,足以使公眾產生畏懼或恐慌者,可處三萬到三十萬元的罰鍰。因此條文,須經舉報才能適用,或為避免動輒侵害言論自由,卻使處罰範圍大為限縮。其次,條文所出現的公共秩序、明知不實、畏懼、恐慌等字眼,其模糊性顯也不亞於謠言、公共安寧,這又難免於因人而異的差別對待。若警察為避免麻煩或招來箝制言論之批評,必採消極執法態度,使條文增訂,變得可有可無。就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草案來說,即散布有關災害之不實資訊,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或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而致人於傷亡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除了有不實資訊、危害安全等如何判斷的困難外,其中對加重結果,即致人於死傷,適用同一加重處罰規定,也有疑問。因死亡與傷害,本就有結果的差異,且於我國刑法的傷害罪,還區分有輕、重傷之別,故將輕傷、重傷與死亡的加重結果,適用相同法定刑,既未解於刑法體系,也嚴重違反衡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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