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陳姓男子去年參加律師考試二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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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一分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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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申請閱卷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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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智慧財產法」科目有一子題的兩閱卷委員給的分數相差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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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未進行第三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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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以違反規定為由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其中一位委員出自於錯誤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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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恣意濫用的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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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考選部敗訴,另作適法處分,可上訴。陳若勝訴確定,仍有機會取得律師資格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律師考試二試總成績四八二點五分,及格標準是四八三點五分,他收到不及格通知書後,申請複查全部科目成績並閱覽試卷,發現「智慧財產法」科目中一個子題,第一閱卷委員給十五分,第二閱卷委員給三分。 陳姓男子主張,兩名閱卷委員給的分數差十二分,存有明顯差異,難以想像兩位是以同樣標準評閱,依典試法規定應啟動第三人重閱,以衡平主觀見解歧異。但考選部認為未達啟動第三閱條件。合議庭對照評分標準發現,第一閱卷委員認為「良」,第二閱卷委員卻認為符合「劣」。從形式觀察,兩位的評斷有明顯兩不相容的歧異判斷,堪認其中有一人是出於錯誤事實認定而判斷,致未能依評分標準而客觀公正衡鑑,符合典試法再行評閱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