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三輪評鑑迫在眉睫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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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昨(2)日火速三讀修正通過《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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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於強化金融機構內稽內控的法遵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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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若違反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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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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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萬元罰鍰。完成三讀後,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周春米受訪時表示,台灣將於11月5日~16日這段期間,接受APG第三輪相互評鑑,我國若評鑑結果不理想,不僅金融機構在海外業務恐遭限縮,國人赴海外投資資金匯出及匯入也可能受到嚴格審查,國際聲譽大幅貶落,必須盡速彌補現有的法制缺失。 修法主要內容強調,金融機構及指定的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以洗錢與資恐風險業務規模為基礎,建立洗錢防制內稽內控制度,包括備置並定期更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金融機構違反規定,可處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關於指定的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增對象包括律師、會計師、不動產經紀業、地政士等,違者處以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因應虛擬貨幣發展方興未艾,加上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2015年6月發布警示,強調虛擬貨幣的洗錢風險,因此本次修法,也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納入洗錢防制法規範的範圍內;同時增訂洗錢防制法的域外效力,不以犯罪行為或結果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為必要。也就是說,即便是在外國所做的犯罪行為,只要在中華民國境內也有洗錢行為,就會受到相關規範。至於資恐防制法,為降低制裁對象的脫產風險,本次修法授權主管機關,在指定制裁名單前,可以「不給予該個人、法人或團體陳述意見的機會」,且遭主管機關指定、除名的個人、法人、團體,自公告時就生效;被制裁者不能處分其財產,新法也將「目標性金融制裁」範圍,擴及被制裁者直接或間接等相關資產。周春米指出,洗錢防制評鑑結果可分「一般追蹤名單」、「加強追蹤名單」及「緊急加強追蹤名單」,台灣於1997年以創始會員國身分加入APG後,評鑑成績每況愈下,2011年更被降為「加強追蹤名單」,盼透過這次修法,能列入最高等級的「一般追蹤名單」。因應APG第三輪評鑑重點 圖/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