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開內線交易案四名被告刑度大幅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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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因為合議庭對於不法所得的計算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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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認為被告是各別出資買賣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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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此自負盈虧而非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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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合併計算犯罪所得。
證交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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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交易犯罪所得未達一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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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所得逾一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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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趙建銘等人因內線交易買賣台開股票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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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合議庭採民事賠償「擬制性交易所得」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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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平均價格計算獲利金額,認定趙建銘與父親趙玉柱獲利四百廿七萬多元。
高院二審到更二審均改以實際買賣交易價格計算,認定趙家父子獲利三千萬元,並將同案被告獲利合併計算,認定犯罪所得超過一億元,因此將趙建銘判刑七年。
但最高法院認為,被告進場後的股票價格漲跌,若是和內線消息公布後無因果關係,不能計算為獲利,發回更審。
更三審依此意見,重新認定趙家父子內線交易案的獲利僅四百一十七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