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劉姓女子105年向賴姓男子購買員林市一棟4層樓透天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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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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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再出售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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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姓仲介才告訴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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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曾有一名女房客在屋內穿紅衣上吊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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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屬凶宅。劉女憤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賴男返還購屋1150萬元款項,還向黃姓仲介求償230萬元,但法官認為此要求不合理,將請求駁回。劉女向法官主張,當時購屋之時,賴男在契約書內「是否為凶宅」的欄位勾選「否」,可見買賣兩方在簽訂買賣契約的時候,已經把凶宅列為影響購買意願和購買價格的重要因素。 但是賴男當時未告知凶宅,導致她轉賣時,黃姓仲介告知這棟房子曾發生自殺案件,讓她心理受到極大負面影響,屢屢受到靈異攻擊,畏懼不已,因此提告要求賴男返還買賣價金。賴男向法官表示,這棟房子本來是父親所有,他因為都在台中工作,不知道這間房子發生過自殺事件,並非刻意隱瞞。該里劉姓里長到庭作證,20年前有位女子向賴男父親租屋,因感情問題穿紅衣在屋內上吊自殺,當時賴父還曾辦超渡法會,附近鄰居都知道。法官認為,對凶宅的接受度,因每個人的觀念、宗教信仰、使用目的不同而有異,也可藉由時間經過、記憶淡忘或宗教儀式,去除不安心理,加上這個案件距今已經20年,居民也逐漸淡忘;而這棟房子位於員林鬧區,持續有出租他人居住,也從未有房客介意,認定此原因足以貶損市場交易價格而具有瑕疵並不足採,判決賴男不須還回價金,且訴訟費用由劉女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