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昨(19)日發布「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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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各機關除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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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採購及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的廠商產品。行政院彙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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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三個月後以正面表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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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生產、研發、製造或提供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的廠商清單。這項行政規則原訂今年1月底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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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為求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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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由行政院長蘇貞昌核定後即生效。原本名稱初訂為「各機關使用中國大陸資通訊產品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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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被外界視為針對「華為」等中國品牌而來,但定案名稱未提及「中國」、「大陸」或「陸資」等字眼。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昨天表示,討論過程發現,有疑慮的商品未必只來自中國大陸,還有其他國家,因此名稱中未限於中國大陸,「但當然,中國大陸產品也在適用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