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在嫌犯屋內查獲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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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手段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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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證物不具效力。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新北市警局瑞芳分局違法搜索蔡姓男子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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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起訴後法院以員警僭越法官審核搜索票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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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擇手段取得證物侵害人民權益判無罪;律師林富貴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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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如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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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毒樹果實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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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取得證物就不具效力。桃園地檢署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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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本件查獲改造槍枝影響公共利益甚廣,收到判決書後會衡權人權保障等因素,決定是否上訴。 瑞芳警分局則表示,胡姓員警已從偵查隊轉調派出所,目前請長假;警方尊重法院判決,也會再加強同仁教育訓練。本案警方未報檢察官指揮,也無法官核發搜索票;判決指出,同意搜索得事前取得對方同意並記載筆錄上,若容許警員違反同意搜索的程序,規範,直接以同意搜索為名義恣意執行,無非架空法律保留原則,形同司法警察任意僭越法官審核搜索的權限。此外,法治國原則下,刑事訴訟制度禁止不計代價,不擇手段,不論是非的真實發現;本件查獲槍枝子彈縱然危害重大,但禁止使用違法取得證據,才能消除追訴機關特別是警員的違法取證誘因,保障人民基本權。林富貴說,蔡男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不得逮捕拘提,就算是附帶搜索,也得在離被搜索人目視範圍內才得以搜索;本案程序不合法,依毒樹果實理論,來源既是從非法手段取得,結果的證據無法採用。林富貴也認為,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發現有嫌疑就可起訴,本件檢方做出起訴處分沒有問題,端看審理過程嫌疑是否經得起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