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人柴智屏遭大陸境管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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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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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已收到大陸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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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大陸檢察機關偵查的案件需要柴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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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大陸方面並未提到案情內容、也未說明柴涉案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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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提到任何司法互助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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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不能隨便揣測。
法務部前天收到大陸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傳真,告知「台灣居民柴智屏與大陸檢察機偵辦的案件有聯繫,大陸檢方需要其協助調查」,未提及案情。
上周媒體大幅報導柴智屏被大陸吉林省人民檢察院限制出境,法務部認為涉及我方人民權益,立即透過兩岸建立的司法互助窗口與大陸最高人民檢察院連絡,對方先口頭回復告知柴確經其檢方限制出境,前天再補以書面說明。
法界人士指出,柴智屏對外聲稱是以證人的身分接受調查,不過,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刑事案件不准出境的情形,指的是被判刑未執行完畢者、及刑事偵查審判案件中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包括證人在內。柴智屏是否可能因證人身分遭境管,恐有疑問。
針對柴智屏把砲口對準法務部之舉,法界人士認為,柴可能樂觀解讀協助調查指的就是證人,但從大陸的法律來看,情況未必如柴判斷,柴召開記者會指責法務部,似乎找錯對象。
法界人士分析,柴智屏即使是證人,也可能於入境之後轉列被告,柴要入境大陸,仍有風險,但若不去大陸,她在大陸的發展或資產,都會受到影響。
而台灣擁有司法管轄權,柴在大陸被境管,在台不會發生實際的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