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促黨是犯罪組織嗎?

香港藝人何韻詩在接受媒體訪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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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遭人從後方潑紅漆。潑漆者胡姓男子(中)當場被逮。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香港歌手何韻詩來台參加挺港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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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兩名人士潑紅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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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察官以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聲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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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則裁定以廿萬、十萬元交保。而經查其中一人為統促黨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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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其他共犯帶有水槍、餿水等器物,則統促黨是否為犯罪組織,必成為爭議性議題。潑漆行為,不外涉及公然侮辱、普通傷害、故意毀損與妨害合法集會等罪,觸犯法條雖多,但皆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多屬告訴乃論,且在只有一行為下,僅能以一罪論,致有很大可能會被處以緩刑或易科罰金。只是若從統促黨這幾年引發的事件,難道不能以組織犯罪條例來認定是犯罪組織,而加以處罰嗎? 依據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且根據第七條,除非能證明有合法來源,否則,參與組織的財產也必須沒收。由於刑罰極重,對於犯罪組織如何界定,就變得相當關鍵。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只要是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的有結構性組織,即屬於犯罪結社。惟此條文雖詳列客觀手段,卻用「實施」而非「實行」兩字,是否代表無庸有任何外顯的著手行為而只要是陰謀或預備,即屬合致,就會產生疑問。更有問題者,還在如何界定有結構性組織,因根據組織犯罪條例第二條第二項,雖排除了欲立即犯罪的隨意性組成,卻不以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如此的立法說明,似乎帶來更多的模糊性,致易流於因司法者不同的歧異認定。而就算對法條採取極為寬廣的界定,致認統促黨為犯罪組織,但因刑法乃是以自然人為處罰對象,至於政黨,頂多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七之一條處以罰金。當然,依政黨法第廿六條,內政部可向憲法法庭聲請解散統促黨,惟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解散政黨,須是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如此廣闊無邊的要件,實很易使解散政黨訴訟陷入政治的漩渦。故解散政黨,因涉及人民結社與民主參與權的剝奪,自當是最不得已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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