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定義「國會」得罪立院 竟制法約束職權

司法院17日慶祝大法官釋憲70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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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歷任大法官回司法院參與盛會。前司法院長翁岳生在致詞時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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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76號關於「國會」的解釋得罪了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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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因而制定了「大法官會議法」來約束大法官的職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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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法限定沒有憲法的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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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不能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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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解釋還有3/4的門檻。1957年5月3日公布的釋字7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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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為「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等同民主國家之國會?」。 這起解釋源於總統府秘書長函,因中華民國憲法中沒有「國會」名稱,究竟哪個機關相當於民主國家的國會,總統府秘書長奉總統諭事關憲法疑義,請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6號解釋指出,我國憲法是依據孫中山先生的遺教制定,在國民大會外建立五院,與三權分立制度難比擬。國民大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都是由人民直接間接選舉的代表或委員所組成,分別行使的職權亦為民主國家國會重要之職權。大法官認為三機關職權行使的方式,如每年定期集會、多數開議、多數決議等,不盡與各民主國家國會相同,但就憲法上的地位和職權性質而言,應認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都相當於民主國家的「國會」。在大法官會議解釋所謂「國會」後,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司法院組織法有關大法官條文,當時引起護憲國本爭議。翁岳生表示,第二、三屆大法官的功能因而萎縮,還請人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拜託請求解釋」,不然就沒有案了,「大法官就要關門了」。在這樣的影響下,第四屆的大法官開始反省「既然沒有案子了,人民的聲請我們從寬呀!」,這促成了大法官與人民的關係緊密。政府遷台後,共有1萬4千餘件聲請釋憲案,民眾希望釋憲「快又好」,但大法官只有15人,實務上有其難處。據了解,目前影響層面重大的聲請案,除了年改、不當黨產案外,還包括死刑是否違反兩公約。法界人士指出,人民期待釋憲速度快、對己有利,但事實上法律都是經立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即便是行政命令,也都經法定程序公布,大法官要作出違憲解釋,並不如外界想得容易。司法院前院長翁岳生細說大法官因釋字76號解釋得罪立法院,立院制定「大法官會議法」來約束大法官的職權行使。記者王宏舜/翻攝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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