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毒品案件被告主張警察違法採尿;圖為台灣高等法院。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警察要我配合驗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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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下有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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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最近審理毒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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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被告主張警察違法採尿。高院檢視緝毒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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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因通緝遭逮、有些是警察掃毒「順便抓」的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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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被逼排尿。雖然尿液檢驗呈現毒品陽性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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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員警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被判無罪。陳姓男子因涉毒品案件遭通緝,二○一七年五月廿三日清晨被板橋分局員警查獲,警方指他在四天內有吸食安非他命,且尿液送驗後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再辦他一罪。新北地院依驗尿結果,認定陳施用第二級毒品,又是累犯,判他十月徒刑。 陳不服上訴,辯稱當時沒有同意警方採尿,警察當時說「快點尿一尿就讓你吃早餐」,他才尿在罐子裡,但拒簽警察拿給他的採證同意書。高院法官以採尿性質屬於干預人民身體自主權與隱私權的強制處分,若是吸毒,幾天後仍可從毛髮或尿液中檢出毒品成分,本件無急迫性,認定警察違法採證,改判他無罪。以此見解提出的抗辯越來越多,以往吸毒者被逮多自認檢驗結果「鐵證如山」,無從狡賴。法界人士指出,高院二○一七年四月的一份無罪判決出爐後,被許多吸毒奉為「範本」,在監所內更是口耳相傳,被告辯解指控警察違法採尿情況越來越常見。該案是一名女通緝犯被警方緝獲,警察問她是否有使用毒品,她選擇沉默,三名員警不斷追問,質疑「還繼續吸毒所以不同意採集尿液?」事後女通緝犯尿液被驗出有施用安非他命反應,台北地院判她五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案件上訴到高院,法官以當事人數度表明要行使緘默權,警察三番兩次侵害她不自證己罪權,甚至在採尿後才製作同意驗尿的筆錄。高院批評,警察以當事人有毒品前科就當作採尿依據,嚴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強制處分法定原則,警察說「不驗尿就不讓妳出來」,更被認定是違法訊問。合議庭認為警察採證違法,尿檢無證據能力,因無其他證據證明女通緝犯吸毒,改判她無罪。法官當時在判決書更載明「法院對於國家機關之偵查作為,自應擔負起監督之責」,用最強烈的「證據排除」,禁止不擇手段的偵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