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文鎮公司遷廠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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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名員工以離家太遠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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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拒發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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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以工作場所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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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量對勞工生活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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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公司背離調職五原則不合理,判決應付資遣費三到十餘萬元並提撥勞退金。
桃園地院調查,文鎮公司劉姓等八名員工,在文鎮工作二到十年,去年七月間公司決定遷廠台南,八名員工認為調動後的工作場所離家太遠,無法照顧家庭和子女,要求終止勞動契約並資遣。公司拒付資遣費,八人聯合打官司,要求付資遣費和提撥勞工退休金。
文鎮公司在法院審理時指出,遷廠是經營考量,公司一年前就預告遷廠,還邀員工參觀設施,八名女員工當時也參加,公司對遷廠計畫早有宣導,並非無預警突襲。且遷廠調動前後,八人以原職位、原薪資、原工作內容任職,體能也可勝任,八員工拒絕調動,要求終止契約的理由不當,不該由公司負擔資遣費和提撥勞退金。
法官審理認為,資方如因業務需要變動工作場所,應徵得勞工同意,如未經勞方同意,也要合乎誠信原則。八名員工在桃園工作、設籍廠區附近,調往台南必須搬家才能保有工作,這種調動應徵得勞工同意;文鎮公司未經同意調動,違反「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要協助」的調職原則,判資方敗訴。
調職五原則 保護勞工
桃園地院指出,勞資雙方地位先天不平等,勞工多處於弱勢,資方調職權利有必要限制,法院通常會從寬認定「對勞工有利」的條件。法院採行調職五原則是: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不得違反勞動契約、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沒有不利的變更、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調動地點過遠時雇主應予必要協助。
桃園地院前法官鄭新後指出,調職五原則是內政部卅年前的解釋,獲最高法院採納成為判例,實務上會傾向對勞工保障多一點,以平衡勞資雙方的地位不平等,讓勞工多一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