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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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抓到毒品通緝犯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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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新辦他「又」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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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另一回事;圖為台灣高等法院。 分享 facebook 和平鴿是警察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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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徵智慧的貓頭鷹則是不成文的法官吉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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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因警方執法與法官審判標準的落差,常被形容是警鴿和貓頭鷹間的紛爭。警察執法、法官判決,都不願見犯法者再犯,法官檢討執法作為可求進步,但法律見解也該接地氣。許多毒品通緝犯被警方查獲時,常被要求「驗尿」,在民眾法律意識越來越高之際,恐難輕易再「被同意」。有法官認為,員警抓到毒品通緝犯是一回事,要新辦他「又」吸毒,是另一回事,如認為「你被抓了就要再尿一下」,顯然是訓練不足或便宜行事。 不少人認為高院法官錢建榮在二○一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九號判決,帶動吸毒者檢視警察有無違法取證的風潮,但基隆地院在二○○四年審理一宗毒品案時,就曾以警察違法搜索,依毒樹果實理論不採尿液檢驗報告,判被告無罪。十多年過去,警方執法手段被認定違法的現象至今仍在。不過,法院對警方取證手段標準也不一致,最高法院刑一庭曾指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犯嫌,可採指紋、掌紋、腳印、照相、測量身高,有相當理由也可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證據,並強調這是針對犯嫌頑強拒絕提供尿液的替代方法,以有效取得證據,屬得干預身體的立法特例。法界人士指出,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八條之四規定證據排除法則,並提到「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但「保障人權」、「維護公共利益」何者為先,不同法官可能有不同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