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部分政府出版品提及我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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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台灣」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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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憲法規定使用中華民國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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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稱呼中國大陸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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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又逕以「中國」稱呼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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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葛永光認為此事不但有悖現行「一中各表」政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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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混淆民眾對國家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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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據此糾正行政院,全案並獲監察院審查通過。
調查報告指出,我國國號依憲法規定為中華民國,則我國政府出版品無論發行對象與地區,提及我國時,均應使用正式國名。然查,據監察院羅蒐近兩年各部會的政府出版品,竟有部分出版品內容,在表格的國別欄使用「台灣」,或於我國與他國併列時,以「台灣」稱呼我國,核與憲法規定未盡相符。
調查報告說,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統一稱謂實施要點及行政院所核定的「我國在國際場合(外交活動、國際會議)使用名稱優先順位簡表」,稱呼大陸地區應使用「中國大陸」、「中共」等名稱。但根據調查,近兩年政府出版品中,多有以「中國」稱呼大陸地區,而以「台灣」稱呼本國國名者,不但顯與上開規定不符,更影響民眾對我國國號認知錯誤,混淆國家認同,核有未當。
調查報告強調,憲法明定我國國號為中華民國,政府在施政各方面本應正確使用我國國號,以確立國家形象並維護我國國際地位。但近兩年部分政府出版品卻未正確使用我國國號,甚至未依相關規定稱呼大陸地區,不但有悖一中各表政策立場,更混淆民眾對國家的認知,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要求行政院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