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時出版法令 早該廢除

文化部要對大陸圖書在台出版發行進行審查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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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軒然大波。圖為台北市重慶南路書店販售大陸圖書情形。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日前文化部要對大陸圖書在台出版發行進行審查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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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軒然大波。儘管在出版界強烈反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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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已聲明不會對業者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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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部亦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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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面上早已充斥未經審查之大陸出版品。依據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卅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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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出版品經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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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得進入台灣地區或發行銷售。又第八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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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卅七條規定者,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廿萬元以下罰鍰;違法的出版品要沒入之。惟實務上,未經許可之出版業有誰曾經受罰? 民國八十二年新聞局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制定《大陸地區出版品進入台灣地區或在台發行銷售許可辦法》。該法第八條規定,非經申請許可,不得在台灣地區發行。第九條且規定,經許可之出版品,應改用正體字發行。實務上對照今日實體與網路書店大量銷售的簡體書,格外諷刺。文化部在輿論壓力下,雖然收回了原先要處分業者的行政命令,但是卻凸顯有些法令形同具文,已令人無法坐視。此類法令備而不用,民間的出版實務早超越規定甚遠,此種法令尚有存在價值嗎?出版法是於民國八十八年廢止,而民國八十二年制定的《許可辦法》,是採用當年出版法內的禁載規定,卻沿用迄今,令人難以想像。如該法第四條規定,出版品宣揚共產主義或凸顯中共標誌者,不得進入台灣。這是半世紀前國共對峙時期的法令思維,現在連中共都已經走修正主義了,滿街簡體字書中,誰在乎宣不宣揚共產主義?至於中共標誌,現今五星旗都大剌剌地在台灣街頭飄揚,種種顯示這種管制出版品的過時法規,早該丟入歷史的灰燼。政府讓這種舊法令存在的好處,也許是哪一天執政者突然想要控制人民的知識與思想時,就有現成的法令工具可以用了。台灣的出版自由公認是華人世界的典範,出版法已廢止廿年,台灣的出版市場百家爭鳴,雖然市場小,但每年出版的新書仍維持有數萬種之多,其中多有大陸人士的著作,例如,大陸海外流亡詩人貝嶺,自己在台灣成立出版社出書;曾獲法蘭克福「書業和平獎」的大陸知名作家廖亦武,有十餘本中文著作在台灣發行。他們都視台灣為華文世界的心靈燈塔,台灣任何政黨,都應珍惜台灣的出版自由。文化部高高掛著已經過時的威權法令,偶一揮之,就驚動萬教。面對各方質疑,何不勇於面對現實,積極著手修法,讓我們的出版業能為之獲益,也讓我們國家的法制,建立在真正完整周延的法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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