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姓婦人死後原安葬在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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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長子卻私自撿骨遷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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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未告知家人遷到何處。梁婦的丈夫提告主張長子擅自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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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往生者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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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子則辯稱是母親託夢要他移靈。新北地院認定長子未經家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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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變更遺骸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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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長子須返還母親遺骸。陳姓男子向法院提告指出,他與妻子婚後育有二子一女,妻子在二○○二年初過世,原安葬在彰化縣埔鹽鄉西湖村的公墓;前幾年他到公墓要繳交相關費用,才從管理員口中,得知長子在未告知家人的情況下,早在二○一○年間私自撿骨、遷葬,他詢問長子,長子還不肯透露將妻子的遺骸遷到何處。陳指出,長子撿骨時間距離安葬不到十年,有違一般民俗,他多方查訪才知妻子遺骸被遷到新北市三芝區的北海福座墓園;他表示,次子身體狀況走下坡,次媳也多次出入醫院,應與遷葬造成亡者不安有關,提告要求長子返還骨骸。陳的長子辯稱,父親、弟弟故意蹧蹋遺體,未經他同意就下葬在不到二萬元的偏僻荒野,對母親不敬,才會遭到報應、全家染病、諸事不順;母親生前最疼愛他,託夢要他移靈,希望法院將母親骨灰交由他照顧安置,不再遭受干擾。法院認定,陳的妻子死亡後,骨骸(骨灰)視同遺產,由陳及子女共同繼承,屬於公同共有之物,其安置應依據共有人多數同意執行;陳與次子、三女既已決議安置在彰化縣公墓,長子未經其他人同意擅自移置,變更遺產管理方式,妨害其他人行使所有權,其辯詞均屬空言無據,判他必須交出母親骨骸給其他全體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