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跨境交易日漸頻繁,
網站優化
,不少企業透過Google、Facebook等外國社群網站、交易平台登載網路社群廣告;南區國稅局表示,
台中 品牌行銷
,支付這些外國營利事業的網路社群廣告費用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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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給付廣告費用時,
網路整合行銷
,應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南區國稅局日前接獲國內某企業來電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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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透過Google搜尋引擎刊登網路廣告,
商標重複
,是否要辦理扣繳申報?南區國稅局指出,
925扣頭
,「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的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社群廣告服務給我國營利事業所收取的報酬,為我國來源所得。南區國稅局說,這些外國營利事業如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92條規定,收取的報酬應由我國營利事業在給付時,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國稅局官員提醒,扣繳稅款的稅率是按其他收入的20%稅率扣繳,例如支付的廣告費用是新台幣100萬元,就應扣繳20萬元稅款,並應依限在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扣稅款繳交國庫,並開具扣繳憑單,以免受罰。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進一步解釋,雖然這些網路廣告是在境外刊登,但其刊登的對象或地區及於中華民國境內,而有構成在我國境內完成營業行為之事實,因此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其報酬有被解釋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疑慮,企業應留意。外國社群網站廣告課稅規定 圖/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