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界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之規定—一般所稱之「保留盈餘稅」—有諸多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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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人扼嘆。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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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與保留盈餘不同。公司資產負債表中所揭露之保留盈餘為營業結果所產生之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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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有: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以及未分配盈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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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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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盈餘稅其實只針對保留盈餘中之屬於未分配盈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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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加徵之營所稅。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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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盈餘稅非為國際間罕見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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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絕非一九九八實施設算扣抵之兩稅合一制度所增設之配套措施。我國所得稅法原即有對於企業保留不分配之盈餘,在超過一定比例時,應辦理增資之規定;對於未依規定辦理增資者,以其全部累積未分配之盈餘,按應分配數,強制歸戶課稅。而就保留盈餘稅之沿革與發展來看,未分配盈餘加徵十%,可謂為「租稅優惠」的延續作法。國際間,不論有(如南韓)無(如美國)實施設算扣抵的國家,都可見對於公司不分配的盈餘加徵稅負的做法。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不論在效率面及公平面,都有難以駁斥的立論根據。在效率面,由於現代企業之所有與經營兩權分離,股東與經理人為委託—代理關係。企業營業所產生之盈餘如保留於公司,容易衍生資訊不對稱下所產生的道德危機及逆選擇問題。另一方面,個人所得稅對分配給個人股東之股利所得課稅,如在股東避稅誘因下,盈餘傾向保留,則加劇上述資訊不對稱下所造成的問題。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之規定,可降低公司盈餘保留的誘因、導正股利所得課稅所造成的資源配置錯誤。在公平層面,第一、公司保留之盈餘反應於公司之股價,在證券交易所得免稅的情形下,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之規定,有證券交易所得稅「替代稅」的實質效果。第二、根據所得稅法規定,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之完整稅基,為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為公司當年度的收入扣除包括所得稅費用在內的所有支出之後的獲利淨額。此稅後純益可能大於營利事業根據所得稅法規定所計算之課稅所得,原因在於後者可再進一步減除企業所享有之各式租稅優惠。因此,就此些租稅優惠的範圍內,包括未匯回的海外投資收益等,未分配盈餘的加徵,有營所稅「補充稅」的實質效果。第三、未分配盈餘加徵,可以降低個人以公司為避稅管道的誘因,拉近兩稅差異。保留盈餘稅的課徵,契合本次稅改所揭櫫之建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目標;目前改革方案既已配合營所稅率調升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比率保留,希望財政部接下來務必要能堅定立場,否則不僅有害全民稅改目標,未來更會是整體稅制山崩梁折的發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