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姓男子和妻離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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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年幼子女恨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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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拒絕讓孩子和媽媽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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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對孩子灌輸仇恨是錯誤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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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善意父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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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監護權改歸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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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簡仍有探視權。桃園地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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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姓男子二年多前和妻子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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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歲和四歲的子女由雙方同共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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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跟著父親生活,媽媽有探視權。簡的前妻向法院指出,前夫因不滿她離婚後和他人結婚,拒絕讓她探視兒女,多次以兒子不願意、沒付扶養費阻擋見面,還對子女散播仇恨,對兒女說「不要跟媽媽講話,媽媽很髒,偷偷跑出去玩,不理你們,不要理她」等,她向法院聲請單獨監護子女。法院審理時,簡男表示,無法原諒前妻對婚姻不忠實,且前妻拒絕付子女扶養費,對孩子不聞不問,探視子女時,曾帶新婚丈夫在場,違反當初約定,拒絕讓出監護權。法官委請社工家訪,調查官問二名幼童「為何不喜歡媽媽」,二童說「我們討厭她,因為她欺負爸爸、她都不出錢」,還說「阿公和壞叔叔是壞人,要把爸爸抓去關」,調查官問他們怎麼知道的?天真無邪、不懂成人世界的小朋友說「是爸爸說的」,法官認為是父親教的。法官認為,夫妻離婚是一連串衝突造成的家庭崩解,不能怪罪一方,父母都該基於「善意原則」教導小孩,不該教孩子仇恨,且父母對子女的「會面交往權、探視權」,是親子關係衍生的自然權利,不能以金錢衡量和剝奪,認定簡姓男子限制前妻探視子女,且對子女灌輸恨媽媽,有違「善意父母」原則,讓他丟掉子女監護權。律師潘維成指出,「子女的最佳利益」和「善意父母原則」,是法院評估監護權歸屬的重心,只要違背這二大原則,都可能丟掉監護權。所謂子女最佳利益指的是,監護權人必須提供孩子穩定和安定的環境,讓孩子健全成長;另外,民法二年多前增列「善意父母」條款,法院在酌定親權時,會評估父母有無隱匿子女行蹤、或以不當手段阻撓對方與子女相處機會等,判斷何方比較「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