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質疑韓妻能言能走 恐非無自救力

司法實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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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構成要件必須是當事人「無自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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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自如、有接受幫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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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無法成為遺棄被害人;北部一名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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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籍男子被控遺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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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她妻子並非無自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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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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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獲判無罪的可能性很高。
這名法官表示,常見的遺棄案是子女離家不照顧父母,或是安置到療養院後不付錢、不聞不問,但子女被起訴後往往判無罪,原因在於合議庭認為父母會說話、有行動能力,療養院有照顧,並非遺棄罪中的「無自救力之人」。
假如被遺棄者行動困難,無法求救、進食,甚至智能障礙,拋下不管會造成生命危險,就會被認定是「無自救力之人」;常見的案例就是嬰兒被隨意放在垃圾堆,因嬰兒無法表達、行動,放在該處有生命危險,會被認定遺棄。
這名法官說,刑法是以公權力限制人身自由,即使被遺棄者的故事可憐,「但不能因為一個人不孝就處罰他,只能說他不盡責、道德有瑕疵」。崔女能說話、找到跟她溝通的人,且有社會救助金、教會幫助,客觀上並非「無自救力之人」,她丈夫可能獲判無罪。
曾任主任檢察官的律師薛維平表示,傳統觀念認為夫妻間有婚姻契約,應相互撫養對方、不離不棄,也就是違背義務之遺棄罪規定的「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人」;台籍男子離開崔女或許有離棄的惡意,但崔女是否屬「無自救力之人」很難說。
他舉例,桃園一名張姓男子的妻子自殺變植物人被送到療養院,一審法院認為張只去探視過一、兩次,有經濟能力卻不願支付療養院費,明顯惡意遺棄,依遺棄罪判張一年兩月;但高院認為張雖沒支付療養費,政府卻每月補助張妻近兩萬元,療養院也持續照顧,不是「無自救力之人」,改判張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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