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宣布暫停推動綜所稅扣除額調整規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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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理由是等明年5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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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前一波「所得稅優化方案」實施對所得稅基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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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定奪進一步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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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只先調整因大法官745號釋憲所要求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薪扣)部分。令人不解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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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前一波的所得稅改革夠「優化」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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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根本無須擔心會破壞稅基。由此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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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早就警覺到事態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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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匆忙之間,難有善策,只好把問題拖延一段時間。然而大法官釋憲二年時限將屆,財政部要在立法院這個會期將薪扣調整案送院審議通過才來得及。據悉,財政部所擬「所得稅法修正案」內容大致底定,準備近日先送行政院審查。如同預期,為因應大法官釋憲的要求,財政部的方案是除現有的薪扣20萬元之外,新增訂幾項薪資可列舉扣除項目,未來薪資所得者可選擇核實減除增訂的可列舉扣除項目或薪扣20萬元計稅,二者擇一。 但我們要強調的是,將薪扣當做薪資收入的必要成本,固然是大法官犯下的「一錯」,但若鄉愿地以為只要增加幾項核實列舉項目即可符合釋憲意旨,甚或不顧此舉對稅制造成的傷害,顯然就是財政部未盡職責的「再錯」了。回顧我國稅史,薪資所得特別扣除始於1974年,採用定率加定額上限,雖沒有核實列舉項目,但從方法上看其性質與必要成本較為接近。1990年後迄今,改為採單一定額扣除,再加上1993年起規定,薪扣與免稅額一樣都準用物價指數連動法調整,「應依所得水準及基本生活變動情形,每三年評估一次」,明顯可知其性質已轉趨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的概念。隨後2000年、2008年、2014年及今年的調高金額,其修法理由都是為減輕薪資所得者的稅負,而非為取得薪資必要成本之故。由此可知,或可說目前定額的薪扣為一種基本生活所需,或是一種減輕薪資者稅負的特別扣除,但不能說是取得薪資的必要成本,事理至明。財政部修正案所提可供薪資所得者核實列舉扣除的項目共有治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工具支出等三項,且減除比率各為薪資總額的3%。由於是與20萬元薪扣二擇一,據估算只有年薪資超過225萬元以上者才會受惠,大約有10萬人。財政部前一波「優化方案」才剛對高股利所得者給予最高的減稅利益,如今又對高薪資所得者釋出更多的減稅優惠(約40億元),令人擔憂其對我國稅制公平性與所得分配的負面傷害。日前公布的資料顯示,105年度綜所稅所得總額超過200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竟然有188戶分文不用繳稅,是五年前的四倍,其中甚至有所得超過2,000萬元卻免繳稅。這些都是因為扣除項目與金額設計不良所造成,未來再添上這兩波改革,可以想見稅負分配不公的後果將更加惡化。面對此一充滿政治與專業矛盾的複雜情勢,我們給財政部的具體建議是:一、將薪扣與薪資必要成本脫勾,薪扣名目與金額不變,並將其納入納稅人權利保護法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之扣除項;二、准許薪資某些成本費用項目的核實扣除(可適度設限)或單一定率扣除,二擇其一;三、針對所得超過一定金額的納稅人可享受的扣除總額設定上限,且隨所得愈高其可享受的扣除總額愈少。第一種作法可以為薪扣正名,且薪扣維持納保法基本生活所需之扣除項,可避免造成稅收損失;第二種作法不但符合大法官釋憲真正的意旨,更是回到各類所得計算必要成本費用扣除應有的一致作法;第三種作法則可立即為已被嚴重侵蝕的稅基流失止血,更可以適時抑止稅負分配不公的情況更加惡化。尤有甚者,第三種作法所增加的稅收,遠足以彌補第二種作法所造成的稅損。如此兼顧多贏的建議,期待能成為蘇部長新上任後第一件為人稱頌的好政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