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主委被提名人李進勇。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為確保中選會主委(委員)能超然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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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比照通傳會組織法第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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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任職務前三年應未曾擔任或參與政治色彩濃厚的職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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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參與公職選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規定:「本會委員於擔任職務前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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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未曾出任政黨專任職務、參與公職人員選舉或未曾出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有給職職務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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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須未曾出任由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所派任之有給職職務或顧問。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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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此限。」 這條規定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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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於確保獨立機關通傳會委員人選的政治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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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其執行職務的超然性。同為獨立機關,中選會主委(委員)的政治中立性與超然性要求理應更高,因為其直接涉及敏感的選務。但由於中選會組織法未有類似於通傳會組織法第七條之規定,因而存在模糊空間。日前民進黨政府提名民進黨籍甫競選連任失利的雲林縣前縣長李進勇出任中選會主委一職,本人期期以為不可。一個剛代表執政黨競選連任失利的前縣長,吾人如何能夠確信其未來在主持選務規劃時,能夠不偏袒執政黨?就算李前縣長在被提名後註銷黨籍,也無法改變這一切。法律不可能天衣無縫,在法有未明之處,政府應以身作則取法乎上,以高標準來自持。如果政府帶頭取巧、硬拗,以台灣選民之精明,那下場絕對是得不償失。本人在此呼籲法律界尊敬的前輩李進勇前縣長,為我國法律體制的維護作出表率,主動辭去中選會主委被提名人身分。您可以在三年內投身念茲在茲的公益活動;過了三年,您即可名正言順的出任中選會主委一職,屆時再也無人會質疑您的適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