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身心障礙停車證的劉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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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將停車證置於車子擋風玻璃處被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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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身障法是保護身分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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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警方裁罰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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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撤銷。法官也建議政府改採身障者車牌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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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以電腦登錄等方式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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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身障者權益。桃園地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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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姓男子領有殘障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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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24日把小客車停在捷運大園站前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因忘了放專用停車證,被民眾檢舉,遭警方依「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開罰1200元。他打行政官司指出,因忘了擺放身心障礙停車證被開罰,後來向警方出示停車證,未被採納,他以開罰侵害身障者權益,訴請撤銷裁罰。法院審理時,桃園市交裁處表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使用專用停車位,應將專用識別證置於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供查核檢驗,劉未掛出識別證,違規明確,主張裁罰無誤。法官認為身心障礙保護法是保障身分權益,並非以識別證有無置於車內作為處罰的必要條件,且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並無處罰規定,警方認證不認人的裁罰無據,判決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