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宏達電蔡姓資深副總裁不滿遭宏達電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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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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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勝訴。但高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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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宏達電確有虧損且業務緊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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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與蔡男的契約符合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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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蔡男敗訴。蔡姓男子向法院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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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宏達電在民國103年簽訂聘用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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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月薪新台幣45萬元,每年有3000萬元長期激勵獎金,負責新興裝置部門的營運與決策,拓展手機產品以外相關業務。 蔡姓男子主張,宏達電先是未依約給付104年獎金,後又片面修改獎金條件,再以虛構的公司虧損與業務緊縮等理由終止聘用契約,自105年3月8日起拒絕他提供勞務,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補發薪資。宏達電則主張,公司長期虧損,且蔡姓男子負責的RE產品銷售不佳,為維持整體企業營運,必須裁撤新興裝置部門,蔡男職務已無存在必要,安排蔡男轉任其他單位遭拒,資遣已符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宏達電從101至105年間,營收連續多季呈現虧損,整體銷售業務也逐年下滑,員工人數也從103年的1萬3348人減少到105年3月的9975人,有虧損及產能減少的業務緊縮情形,並持續相當時間。高院認為,宏達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在虧損或業務緊縮時預告終止與蔡姓男子的勞動契約並不違法,且事後並未就蔡男的職務再行招募員工,認定宏達電資遣已符最後手段性原則,改判蔡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