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越南藉婦人民國92年嫁來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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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丈夫婚後嗜酒如命天天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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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兩次酒駕判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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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常要錢不給就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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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生活費反過來要求每月給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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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出錢幫他買的車都因他不付車貸遭查扣、行動電話都因信用破產要用別人名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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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堪再同居訴請離婚。一審地方法院以丈夫對所有指控都否認、陳女提不出具體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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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陳女敗訴。陳女不服上訴,雖提出丈夫沒繳稅、沒存款等證據與證人指丈夫缺錢她不給就一直亂,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日前仍以陳女指控內容證據不足、丈夫願補發給她離家兩年每月生活費共24萬元,認定兩人未達「不堪同居之虐待」,也就是身體上或精神上還沒有到達不可忍受的痛苦,未達到不堪繼續同居的程度,不准離婚,陳女仍可上訴。 陳女來台取得我國籍近10年,前年她以「不能再忍受丈夫見面就要錢的虐待」離家,去年訴請離婚,地院判決敗訴,她上訴並找來多年老友作證、指控丈夫每月要錢若不給,就到她工作處一直亂直到給錢為止。不過台南高分院認為作證的友人既然與她認識超過10年,怎可能「只是聽她轉述、沒有親眼看見她丈夫不給錢就一直亂」,認定說法不構成據證據力。而陳女丈夫否認所有指控,強調一再希望雙方復合,她「無故離家」兩年還換掉電話號碼讓他無從聯繫,雖曾報失蹤也未能找到人上訴人。高分院上月開辯論庭陳夫表示,妻稱他酗酒、常要錢、未給生活費都非事實,他也有拿錢給她,「夫妻間錢本來就來來去去」,他外出工作也會匯錢給妻,雖有喝酒習慣,但也有油漆工作,拿1萬元是繳車貸且不是每月拿,,母親也有在做水泥工,不可能家庭開銷均由妻子負擔。且妻子所謂的證人他根本不認識所言也不實在,願補償上訴人離家2年共計24萬元,不願離婚。而陳女提出丈夫104年兩度因酒駕各被判3月、5月徒刑,沒有綜合所得稅薪資扣繳憑單證明他無收入,但丈夫堅決否認,辯稱「夫妻間金錢本來就來來去去」,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陳女月薪兩萬多元左右,丈夫油漆工日薪為1、2千元,家庭生活費用數額,雙方既未事先約定,女方又未有具體證明曾向丈夫請求家庭生活費,縱使雙方有約定,油漆工工作性質沒有一定雇主,所得不一定開立薪資扣繳憑單,不能以無薪資扣繳憑單就認定無收入,指丈夫「不事生產、無收入支付家庭生活費用說法無據」。且法官認為以男方日薪1兩千元計月薪可達5、6萬元,「夫妻間金錢係來來去去,不會留紀錄等語,核屬常態,堪可採信」。陳姓越籍婦人指控不堪丈夫虧待10多年,訴請離婚卻因缺乏影音等具體科學證據,一審敗訴上訴台南高分院仍敗訴。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