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洗錢 金融董監負最終責任

金管會主委李瑞倉。 (本報系資料庫) 分享 facebook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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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要求金融機構的董事會上緊發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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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相關內部控制負最終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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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者將依法解除職務。金管會主委李瑞倉昨(25)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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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事們不要再把自己當成大股東的友人或花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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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瓶也可能會碎。洗錢防制法本周三(28日)起實施,金管會負責修訂的一個授權子法、三個與內控有關的行政規則,也將同步實施。與以往最大差別為,增訂董事會或理事會應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的內部控制負最終責任,適用行業廣含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保險業、證券期貨業。李瑞倉說,台灣不好的現象之一就是家族企業,家族企業不是絕對不好,但所有權與經營權全部由同一人掌控時,遇到很自私的經營者,錢搞一搞、擺進自己口袋,債務丟給社會、丟給國家,這個一定要改過來。他表示,金管會希望提升金融機構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的責任感,就算有人想當花瓶,也要留意花瓶可能會碎。現行法令對金融機構的董監事,雖然沒有法源可處罰鍰,但金管會可依銀行法、保險法、證交法等,對情節嚴重者,給予解職。他並指出,先前幾次與金融機構的董事長或總經理座談時,已經耳提面命,領導階層要積極支持政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的政策,要瞭解防制洗錢的法令遵循工作內容,不能因為業務上的利益考量就妥協。而且,最重要的是,金融機構應該要賦予防制洗錢人員充分的職權,要配置足夠的資源給負責防制洗錢的單位。李瑞倉說,要求董事會或理事會負最終責任,除了提升責任感的考量,另外也希望,金融機構能夠塑造重視防制洗錢的文化。他解釋,防制洗錢是吃力不討好的工作,而且頗花成本,「由上而下」推動比較容易成功。希望透過究責至董事會的規範,由上而下落實相關信念。【記者陳怡慈/台北報導】為提升防制洗錢的內控制度,金管會也要求,明年起,金融機構每年須出具由董事長或理事主席、總經理、總稽核或稽核主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這四類高階主管聯合署名的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金融機構須將防洗錢內控制度聲明書,提報董事會或理事會,獲得通過後,最慢每年3月底前,須將內容揭露於公司網站,並在金管會指定的網站辦理公告申報。金管會並規定,本周三起,金融業應在完成或更新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時,將風險評估報告送交金管會備查。金管會官員表示,此事並無規定的時間表,但將列入一般金檢項目,看金融機構是否確實辦理。董事會須負最終責任的金融機構 圖/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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