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縣岳姓老翁遭指控3年前在自家客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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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當年才11歲鄰居女童,
日期批號標示
,案經台東地院審理終結,
電梯別墅
,法官以女童對案情交代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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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明確具體犯罪證據,
切削液
,法官判處老翁無罪。
患有輕度智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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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女童是在學校上課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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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教師反映曾遭岳姓老翁以手指插入數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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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還解開她上衣,親吻她的胸部,老翁隨後用尿尿的地方塞進她尿尿的地方,學校即報警處理。 只是全案審理期間,女童對細節前後交代不一,經再次詢問女童,女童改稱之前曾遭受其他人性侵,女童前後遭性侵的經驗重疊,記憶混淆不清。
法官認為,被害女童前後證詞,有相當瑕疵外,其他證明老翁性侵的事證,證據力薄弱,完全達不到一般人會採信的程度,本於「罪證有疑,利歸被告」的證據法則,判岳姓老翁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