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協調會報昨(25)日就《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取得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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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農地違章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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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5月20日以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將停止供水、供電並拆除。既有違規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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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晚須於修法通過後十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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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須於兩年內自行申請納管、三年內提出改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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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同樣面臨拆除命運。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轉述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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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副院長陳其邁在會中重申院長蘇貞昌裁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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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立場就是「就地輔導」、「農地不可新設未登記工廠」、「既有未登記工廠不可高汙染、危及公安」,針對未登記工廠採「全面納管」、「就地輔導」、「合法經營」三大策略,此方向獲大部分出席立委認同。 Kolas表示,本次行政院修法草案依然有設定落日條款,日期為2016年5月20日,此時間點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依然要嚴拆,並新增吹哨者條款,開放民眾檢舉該日期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或之前新增但汙染、危及公安的未登記工廠,並對吹哨者酌予獎勵。對於輔導納管期限,在修法通過後二年內,既有未登記工廠須主動「舉手」向政府請求協助申請納管、修法後三年內須自行提出改善計畫、十年內須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若在必要時得以申請展延,但最晚都是必須在修法後十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Kolas指出,本次修法中的「特定工廠」為另外創造的類別,此類別與其他工業區或類型的工廠不一樣,是要建立輔導其成為合法工廠的機制。Kolas強調,中央主管機關會補助與輔導地方政府拆除未登記工廠,這個十年的期限並非延長期限的概念,而是要讓未取得登記的工廠,除要維持無公安與汙染,也在十年內取得合法登記,並改善汙染問題。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