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部開罰Uber手機自動叫車服務,
水晶簇
,衍生爭議。站在科技源自人性需求角度,
公司名稱商標
,從過往處理野雞車、無線電叫車等歷史經驗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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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及政府間,
品牌行銷
,似應多方協調,
關鍵字優化
,開創我國電子商務與時代一起進步之契機。
回顧租賃車業務之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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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過於無線電叫車之改革。當時政府為了推動優良之計程車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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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還曾積極推動,無線電叫車基地台以及設備之推廣,近期更在設備的進步影響下,孕育出多家優質計程車業者。可以想見Uber的盛行,對於原合法租賃業者之衝擊,然政府之所以為政府,乃因以輔導為己任,找出問題之根源,進行多方溝通與紓解,為業者及民眾謀福。
以政府面而言,Uber案最大問題,在於未登記為營業車之車輛(俗稱白牌車),進行交通運輸營業之事實,顯違反法令之基礎。然站在民眾使用安全性、便利性以及舒適度而言,政府確有其執法之必要,但應以規勸誘導納編至營業車輛為依歸,尤其需審慎駕駛管理。若可,甚至須比照無線電叫車之業務,建立合宜之法令。否則,在產官學大力推動智慧型運輸系統環境下,豈不貽笑大方。
以業者配合面而言,交通部之堅持,主要為公司設立以及車輛登記名不符實。筆者認同Uber的確可因叫車之效率,帶來節能、省油甚至客製化服務之小型車運具服務,且該等服務非僅止於都會區內部之運輸,已產生城際運輸之影響。以筆者周遭生活為例,不少住中壢、桃園的親友,經常性透過Uber之服務,往返台北大都會間。
Uber之開罰引發白牌車之問題,政府應審慎檢視各類型車輛接送服務之適法性,如機場接送、城鄉間(叫)車服務等。其服務均有營業之行為,且其該小型運具對於民眾生活之必要性,已屬密不可分之狀態。交通部宜藉本次案例之機,重新檢視所屬法令與現行陸海空各項運具,含營運、銷售、管理等各類面向,是否均與時俱進,讓法令、政策與網路時代一起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