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老翁偷走放在花店門前的鮮花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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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店家發現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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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出庭時否認偷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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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稱他朝著監視器比了2次「5」的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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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之後會來付錢。法官不採信他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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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竊盜罪判他有期徒刑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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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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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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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竊盜前科的王姓老翁今年4月6日凌晨2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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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車到愛二路巷內,見一家花店沒人看店,便偷走放在門外花桶內的2束鮮花、1把紅竹,放到距花店10公尺處路邊後,再折回偷走店內架上的10支香水百合。
張姓老闆娘當時正在對街,撞見老翁偷竊後準備離開,立刻上前攔阻並報警,老翁被依竊盜罪嫌移送。但王姓老翁出庭應訊時,否認偷竊,辯稱鮮花、紅竹都是在花店旁路邊「撿來的」。
他辯說,雖然有「拿」每支售價80元的香水百合10支,但也付了2支共160元給隔壁的雞販,請他代為轉交給老闆,並且還伸手對著監視器比出2次「5」的手勢,代表事後他會去付錢,他只是「先享受後付款」,並不是偷竊。
基隆地院法官審理時認為,鮮花、紅竹的包裝完整、外觀良好,難以認定是被人丟棄的物品,且監視器的用途是監視花店內外情形,不具有代表老闆娘的功能,不能以此代表向監視器比手勢後,便當作老闆娘已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