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
,企業因業務需要,
,與其僱用的外務員訂立合約,
,利用其自有機動車輛訪問客戶推銷產品,
,經約定由企業補貼的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
,可憑合約及憑證認列為企業的營業費用。 財政部並規定,
,可以列為營業費用的範圍,不包括車輛的牌照稅、保險費及折舊;同時,取得油費等補助的外務員,補助金可免視為外務員的薪資所得課稅。,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