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漏報所得 有條件盈虧互抵

若公司經查獲短漏報所得時,

SEO達人

,情節輕微者才可適用盈虧互抵規定。財政部表示,

粉絲團經營

,所謂情節輕微者認定,

客製化網頁

,包括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10萬元,

台中網路公司

,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的比率不超過5%,

便宜網站

,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粉絲團經營

,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財政部官員指出,

網路代銷公司

,近來有民眾詢問,公司去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為會計師簽證且虧損,但是最近發現漏報所得50萬元,是否可適用盈虧互抵。現行營利事業符合公司組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等四要件,可將經稽徵機關核定前十年各期虧損,自當年純益額中扣除。但官員也說,其營利事業須為「短漏報情節輕微者」,也就是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的營利事業,如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其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可以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適用前十年虧損扣除的規定。至於實務上營利事業因疏忽而未取得憑證,或誤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憑證者,如能符合兩項規定之一,仍可適用以前年度虧損扣除的規定,其一包括營利事業已誠實入帳,且在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其二則是營利事業進貨、費用或損失列報理應要取得憑證,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未取得憑證,但只要當年度進貨、費用及損失須列報的總金額,不超過120萬元,或占同年進貨、費用及損失所有交易憑證總金額的比率未超過10%,仍可視為情節輕微者。,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



客製化網站
網路代銷
專業網頁設計
關鍵字廣告
台中網路公司
網路代銷公司
專業社群行銷 台北
網站租用
專營FB粉絲團
排名優化
台中網頁設計
網域申請
便宜網站
粉絲團經營
台中操作排名
行銷達人
網路行銷顧問
關鍵字達人
系統建置
虛擬主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