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悠瑪翻覆列車尤姓司機員去年12月因吸食安非他命,
如何幫助睡眠
,獲緩起訴2年。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台鐵普悠瑪翻覆事故,
南桃園
,尤姓司機員被媒體爆出去年十二月曾因吸毒,
更生清算
,被台北地檢署以緩起訴二年處分。對此,
美國大學夏令營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在十月廿五日調查進度說明記者會中表示,
派遣公司
,經與法務部查證了解後,
台北廚上型淨水器
,確認此一報導。尤姓司機員獲緩起訴後,
power spring
,每月都會接受毛髮尿液檢驗,
台中代銷公司
,皆無驗出毒品反應。事故後再抽取樣本,檢驗結果尚未出爐。此一發言引起民團不滿,痛批行政院發言人不僅公開談論案情,更披露戒毒、驗毒的過程來誤導調查,恐有以「獵巫」帶風向,逃避問題之嫌疑。從法制上而言,行政院發言人此一公開發言,涉及當事人的「資訊隱私權」與人民的「知的權利」;前者規定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後者規定在政府資訊公開法(簡稱政資法)。 戒毒與緩起訴紀錄分別為醫療個資與犯罪前科個資;二者皆屬於特種個資,受到高規格的保護(個資法第六條)。本案所涉個資之資料處理人應是法務部;其二度遭到對外傳輸應可查出。(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款,所謂之「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此二次對外傳輸之目的何在?是否合法?其第一次竟然是傳輸給單一媒體,且非經由職權人員。何以致此?法務部應該調查後公開說明。第二次傳輸給行政院發言人,是否得當?法務部管理特種個資的專責人員,其裁量許可的內容是什麼?特種個資是否有標準作業程序加以管控?其向新聞單位傳輸是否應經特別的風險評估?是否進行去識別化、編碼化或欄位審查?是否有加註使用之警語?又,行政院發言人蒐集此一資料,其於記者會中進行再度傳輸之目的何在?是否合法?按,其應係依據政資法,為滿足公眾知的權利。但是政資法明白規定:「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者,限制公開。是以,行政院即失其法律依據。上述法定程序還屬一般之資料保護範疇。本案資料已屬「偵查中案件」之特別領域。則全部資料應已進入公務機密的範圍。為何還是發生公開後引發社會嚴重爭議的後果?法務部是個資法與政資法的法制與推動機關,應公開其資訊行政的相關制度,及本案的作業過程。行政院發言人為何欠缺基本的法制認知與人文素養?難道未編制法制人員、並建置嚴格的管控機制?由此可見,我國資訊行政尚處於極端落後、且不合法制的狀態;則行政院「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2017-2025年)」(簡稱DIGI+方案),顯然未上軌道。國發會與法務部應積極介入,檢討本案所彰顯的缺失。至於尤姓司機員在本案中所遭受的巨大人格權傷害,呼籲人權團體與人權律師為其啟動救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