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里雙屍案最高法院判決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呂炳宏等人應負擔連帶賠償36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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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作成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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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社會一片譁然;呂炳宏也大嘆員工殺人扯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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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要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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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以後該怎樣僱用員工」。法院判決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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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長謝依涵是利用提供咖啡等職務上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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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遂行其謀財害命計畫;而老闆呂炳宏等人未妥善訓練員工,導致店內顧客身體明顯有異常狀況,卻無人前往關心協助,且店內也無管理監督機制,致謝依涵得在工作中從容離開工作場所,將陳進福夫妻拖至店外殺害。所以判決,呂炳宏等人須負擔民法上的「僱用人侵權責任」,與謝依涵連帶賠償家屬368萬元。「僱用人侵權責任」是指企業因業務造成的侵權行為,雇主要負擔的風險分配責任。對此,各國有兩種立法方式,一是「無過失責任」,既然老闆藉由員工執行職務擴大經濟生活範圍、享受利益,自應承擔員工執行職務所創造的風險,無條件連帶負責。一是「推定過失責任」,即推定老闆有「選任監督上的疏懈」,也就是預先推定老闆有選任監督上的過失,例如:對於建築工地施工沒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也沒有確實監督工人執行安全防護等措施的流程,導致鷹架或建材掉落而砸傷路人等,除非老闆可以舉證沒有過失,始可免責。「無過失責任」是先將風險分攤到老闆身上,「推定過失責任」則是讓老闆有舉證脫免風險的機會。我國民法較偏向「推定過失責任」,但法院在個案判斷上傾向「無過失責任」,這就是本案讓人覺得部分理由不那麼具說服力的原因。若依民法規定,老闆要成立「僱用人侵權責任」,必須:一、員工是「因執行職務」而犯事;二、老闆「無法舉證」自己在選任或監督員工執行職務上沒有過失。關於第一點,謝依涵是在咖啡店營運時利用提供陳進福夫妻咖啡的機會,來遂行其殺人計畫,若從法院以往見解來看,並沒有不合理之處。法院認定,謝依涵因為「能」執行職務而侵害他人,符合「因執行職務」而犯事,只是和一般人解讀該法條員工因為「要」執行職務而侵害他人,容有差異。至於第二點,實務上老闆可以舉證成功以免責的案例,實在少之又少。在判斷「僱用人侵權責任」時,法院常常為了保護經濟上弱勢,而想將判決操作成如「無過失責任」般的結論,要求口袋較深的僱用人須與受僱人負連帶責任,卻又礙於民法上明文規定的限制,導致判決時常以反於民情及事理的硬凹理由來論述,其結果當然就是與一般人民的法感情有差異,而遭質疑。此外,本案因受僱人的侵權行為是「故意殺人」,把這種完全不可能預見的風險,加諸在僱用人身上,就不免惹議了。一勞永逸的方法,就是直接修法採取如英美法的「無過失責任」,使實務操作與法律規定同步。(本文由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蔡朝安口述,記者蘇秀慧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