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游姓男子與羅姓女子在2014年3月間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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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5月生下一名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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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游在結婚8個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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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因涉嫌刑案遭法院判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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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在同年11月入間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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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刑完畢時間是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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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女後來因不堪寂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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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識張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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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交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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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生下一女,游得知後,對兩人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一審判兩人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游認為判刑過輕提出上訴,二審合議庭認為,羅女長期獨守空閨,獨力扶養稚女,因而另尋感情、經濟寄託,屬於「人之常情」,認判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二審合議庭法官認為,一審依相姦、通姦罪嫌,判處張、羅女各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9萬元,經審理後認為,游與羅女結婚後沒多久就因案入監服刑,刑期超過10年,羅女長期獨守空閨、獨力扶養稚女,於此處境下,不論基於情感或經濟的現實考量,羅女另尋感情寄託,實屬「人之常情,尚難苛責」。 二審合議庭指出,張姓男子與羅姓女子是兩情相悅才釀成妨害家庭犯行,不是以強硬手段介入羅女與游的婚姻關係,且兩人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因此認為一審判刑與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尚屬妥適,不得上訴,全案定讞。示意圖/Ingimage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