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社論/廢印花稅應回歸稅改正途

蔡政府上任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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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調聲望一直處於低檔。還有半年就要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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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扭轉情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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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總統近來很明顯的開始加速採用討好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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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拉回民眾對其施政的好感。從財政的角度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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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總統正積極使用的招式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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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到處撒錢,另一則是就地減稅。工商團體早就嗅出此一氛圍,乘機提出一長串的減稅訴求;從股利分離課稅開始,接著產創條例免稅優惠的延長與擴大,以至海外資金匯回的租稅特赦等,波波相連,勢不可擋。日前更加碼要求廢除印花稅,行政院蘇院長也隨即指示財政部,一個月內提出取消印花稅的研議方案。不過,前述幾項減稅減的都是中央的所得稅,這次喊廢印花稅卻是地方稅,且一旦廢除,一下子少了120億稅收,對地方財政的影響,不言而喻。 印花稅是一項古老的稅制,從1934年開始實施迄今。印花稅法第1條規定,「本法規定之各種憑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者,均應依本法納印花稅」,由此可知,它是一種憑證稅。其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以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有趣的是,印花稅的繳納需要先買印花稅票,然後將其貼在憑證上(俗稱貼花),最後還要按規定將其註銷之(俗稱銷花)。尤有甚者,印花稅法使用的貨幣單位,竟然還是「國幣」,這大概也是目前絕無僅有者。現代社會的日常運作,處處充滿了各種憑證,以此觀之,印花稅似乎是一項不錯的稅源。然而,實施多年以來,也引發不少的困擾與爭議。其一,課稅憑證類目辨認困難。印花稅係由納稅人自購、自貼、自銷稅票繳納。由於交易型態日益複雜,憑證種類繁多,政府只能以更多行政命令來解釋各種課稅憑證的認定,但反而使得納稅人無所適從,且更易造成逃漏。其二,繳納與稽徵成本皆偏高。除了購買稅票與貼銷花等的不便外,納稅人極易疏忽觸法,而遭致重罰。另根據計算,印花稅的徵課費用占實徵淨稅額的比率,遠高於各稅目合計的平均值,可見其並非一項稽徵簡便的稅課。其三,重複課稅的疑慮。任何一項憑證的產生,背後一定存在一個相連接的附屬行為,包括買賣、租賃、典讓、取得商品或財產等。所以,印花稅的課徵常被質疑與營業稅、證券交易稅及契稅等,有重複課稅之嫌。也因如此,印花稅遠從第一次賦稅改革開始(1968),即有廢除之議。其間,歷經多次修正,將營業發票及娛樂票券等項目廢除,印花稅的重要性乃益愈下降。第二次賦稅改革(1987),雖再度論及廢稅,然因地方自有財源匱乏,印花稅收雖不多,卻仍具小補之功,終未能將之取消。自此而後,印花稅對地方政府而言,即陷入如同嚼蠟般的處境,「食之乏味,棄之可惜」。然對中央政府而言,則因深知印花稅積弊甚多,早已為社會所厭惡,故常將之當作稅改的籌碼,希望用取消來換取其他租稅改革工作的推展。其實,1985年實施加值型營業稅改時,政府既曾許諾若一切推動順利,將同時廢除印花稅,但事後政府並未實踐諾言。2008年時,政府欲推動能源稅的建制,除決定將貨物稅廢除外,亦一併取消印花稅。後因金融海嘯,能源稅推動受阻,故印花稅又保了下來。如今,蔡政府再次遭遇到廢除印花稅的壓力,但很明顯背後的考量乃以政治算計為重,全然欠缺整體稅改的規畫格局,殊為遺憾。印花稅該廢,也可廢,但財政部不應只把重點放在如何找到財源來彌補地方稅損而已。藉討論印花稅廢除之機,將「政治算計」的思維轉為「稅改籌碼」的運用,展現節能減碳的決心,重新推動能源稅制,再創稅改新猷。印花稅之死,可為「鴻毛」亦可為「泰山」?讓印花稅這小兵立個大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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